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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在自家承包的蔬菜種植合作社院內采挖砂石料引發的非法采礦案,被告人獲刑6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資料圖 新華社
趙某與密云某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種植養殖承包合同書,承包位于該村西1000米處二十余畝土地。自2012年起,趙某與他人合作成立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并經營至今。
趙某以他所承包的合作社院內部分地塊不符合種植條件為由,以“換土”的名義雇了鏟車等設備開始挖掘合作社院內的土地,開采深度超過5米,挖出的砂石料堆放在院外。
后趙某被人舉報,公安機關將趙某當場查獲。
經鑒定,被非法開采出的砂石屬《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的建筑用砂,開采量為2965.1立方米,價值人民幣103778.5元。趙某在接受調查期間,認識到自身行為已觸犯刑法,自行將挖出的砂石料進行了回填,經相關部門查看驗收,涉案地塊已回填并平整完畢。
密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建筑用砂,開采的礦產品價值已達10萬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趙某認罪認罰,并且已將開采的砂石料回填,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根據我國刑法,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土地內,在未取得采礦許可情況下擅自開挖,挖掘出了建筑用砂等礦產資源的,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也將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