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工作,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推動人身保險公司高質量發展,2月2日,銀保監會制定下發《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在業內征求意見。
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以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為基礎進行分類,根據本辦法對分類后的人身保險公司采取相應監管政策或監管措施的監管活動。
【資料圖】
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
《辦法》將人身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 5 個類別。其中,Ⅰ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 1 級;Ⅱ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 2 級;Ⅲ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 3 級;Ⅳ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 4 級;Ⅴ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為 5 級或 S 級。
《辦法》表示,監管機構會將人身保險公司的分類結果以及適用的監管措施等,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通報給人身保險公司。
《辦法》還指出,監管機構定期監測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監管分類工作結束后,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機構可對分類進行動態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監管機構原則上在監管評級確定后 30 日內完成分類。
風險較高的V類公司或被暫停萬能險和擴展類業務
在經營業務范圍方面,《辦法》明確規定。Ⅰ類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Ⅱ類公司。根據公司具體風險狀況和實際經營能力,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增長,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或 30%,兩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可以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Ⅲ類公司。嚴格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范圍內,審慎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Ⅳ類公司。嚴格壓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和業務占比,避免風險積聚。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一司一策”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提出壓降要求。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Ⅴ類公司。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審慎決定暫停人身保險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Ⅳ類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在經營區域方面,《辦法》表示,Ⅰ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保險市場準入規劃在全國范圍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Ⅱ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保險市場準入規劃在一定區域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Ⅲ類公司可在注冊地所在省級地區及經濟毗鄰省級地區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此外,《辦法》還指出,人身保險公司未按照分類監管要求開展業務的,監管機構應當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