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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圖)
7月19日,銀保監會在官網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4月中旬,銀保監會曾面向險企下發過一版類似的文件,名為《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從名稱來看,兩道新規有聯系也有區別,前者核心詞是“保險”,面向的是保險業整體,不分產壽險等;后者核心詞是“人身保險”,是專門針對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制定的規范。
此外,據慧保天下了解到的信息,最新的新規系由銀保監會消保局擬定,而4月份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則是由人身險部擬定,從法理關系來看,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法”,二者理念一致,只是相對于前者,后者更聚焦人身保險這一細分領域。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銀保監會中介部也曾就類似規定向業內部分機構征求意見,文件名稱為《保險銷售指引(征求意見稿)》。該文件全面規范保險銷售行為,旨在確保通過不同渠道購買保險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
不過,中介部版本的《保險銷售指引》再也沒有后續。有業界人士透露,中介部主導的《保險銷售指引》已經確定不會再繼續推進,取而代之的是消保局以及人身險部的兩則新規,至于財險部會不會發布專門的銷售行為管理新規,目前尚未可知。
回到消保局下發的《辦法》本身,整體來看,《辦法》共6章,49條,分別是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作為“上位法”,其基本理念上與《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包括強調險企應建立產品分級和銷售人員分級制度等。
《辦法》中以下內容尤其值得關注:
01
不只是壽險,所有保險產品、保險代理人均須進行分級管理
保險營銷體制改革是當下保險行業的頭等大事,在人力規模快速下滑下、產能提升不明顯的當下,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監管、市場主體對此已經形成共識,市場主體自發的改革也早已提上日程。
此次《辦法》明確了保險產品和保險銷售人員均要進行分級管理。
首先,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02
防范虛假、夸大宣傳,明確保險機構應建立保險銷售宣傳管理制度
一直以來,在保險產品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銷售誤導等問題都是人身險行業的痼疾,雖銀保監會幾乎在所有新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則中均嚴令禁止,但“銷售誤導”仍構成歷年消費者投訴之主因。
也正因如此,此次《辦法》中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宣傳管理制度,確保保險銷售宣傳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未超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合法經營資質所載明的業務許可范圍;
(二)明示所銷售宣傳的是保險產品;
(三)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宣傳手段;
(四)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宣傳,不得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五)不得利用監管機構對保險產品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使用監管機構為該保險產品提供保證等引人誤解的不當表述。
針對,夸大產品收益、炒作“限售、限時、限量”的行為,《辦法》要求,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自作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向社會發出公告,但保險公司在經審批或者備案費率的費率浮動區間內調整價格的除外。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產品名稱、停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時點等信息。
同時,前款公告的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起始時點經過后,除具有合法合理理由外,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告內容停售相應保險產品或者調整相應保險產品價格。
03
險企、中介須對代理人公開發布的宣傳信息進行審核,嚴禁炒停售
隨著微信朋友圈、微博、自媒體、短視頻直播的普及,社交平臺的保險銷售誤導也日漸嚴重,成為銷售誤導的高發領域。部分保險營銷員斷章取義、曲解政策、甚至編造不實信息,嚴重誤導消費者,影響保險業形象。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發布保險銷售宣傳信息的行為負有管理主體責任,對保險銷售人員發布的保險銷售宣傳信息,應當進行事前審核及授權發布;發現保險銷售人員自行編發或者轉載未經其審核授權發布的保險銷售宣傳信息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同時,保險銷售人員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保險銷售宣傳信息。在保險公司未就某一保險產品發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公告前,保險銷售人員不得在保險銷售中向他人宣稱某一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者調整價格。
04
嚴禁強制搭售保險產品,全面實施可回溯管理,明確代理人不得代繳保費
針對保險銷售過程中的熱點問題,《辦法》也進行了明確,涉及強制搭售、代繳保費等等。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二十四條,保險銷售人員以面對面方式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執業證件;以非面對面方式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告知本人姓名、所屬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全稱、執業證件編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監管制度規定,根據銷售方式不同,采取錄音、錄像、銷售頁面管理和操作軌跡記錄等方式,對保險產品銷售行為實施可回溯管理。對可回溯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料,應當做好備份存檔。
此外,《辦法》還要求,保險銷售人員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代繳保險費、代領退保金、代領保險金,不得經手或通過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本人賬戶支付保險費、領取退保金、領取保險金。
05
保險公司應健全退保管理制度,嚴禁不當代理退保
對于保險銷售售后行為,《辦法》規定了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公司在保單送達、回訪、信息通知、檔案管理、退保等環節工作要求。
近年來,誤導或慫恿保險客戶非正常退保現象愈演愈烈,部分地區甚至形成“代理退保”的隱蔽黑色產業鏈,給保險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與聲譽損傷,更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此現象,《辦法》明確嚴禁不當代理退保,要求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咨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
真正對于有退保需求的消費者,《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細化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優化退保流程,不得設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卻條件。
同時,設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請后,及時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辦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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