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買房,爹媽出錢,是很常見的事兒??梢坏┬》蚱揠x婚,這筆錢算是借款還是贈與,該不該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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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9月27日發布消息,在剛審結的一起案件中,一審法院判決小王和前妻小宋各自返還老王夫婦112500元,共計225000元。判決生效后,宋女士不服上訴至上級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王與小宋結婚后購房,老王夫婦共轉賬57萬元支付首付款,其中30萬元由老王夫婦抵押名下的房產所貸。這些錢里,老王夫婦轉給兒子小王47萬元,轉給兒媳宋女士10萬元,但這筆錢實際已略超出首付金額。購房之后,小王夫婦將老王夫婦抵押貸款的30萬元還清。
之后,小王夫婦婚姻出現裂痕,宋女士曾向老王發送微信稱 “給我銀行卡號,27萬元這幾天給你?!敝?,老王夫婦并未收到這筆錢,于是將小王夫婦起訴至法院,認為上述款項系借款,要求小王夫婦各自償還一半的款項。
宋女士認為,老王夫婦在購房時的轉賬應視為贈與,并非借貸,不應當償還,發短信的原因系由于老王夫婦來宋女士家里鬧事,宋女士的家人希望通過給付27萬元的方式平息矛盾,但因為老王并未給銀行卡號,宋女士也沒有支付款項。
小王認可老王夫婦的訴求,認為二人離婚時候雖房屋歸小王所有,但宋女士收到了折價款,所以他和宋女士應當各自償還一半的款項。
法官審理認為,父母為子女購房時,若出資時未明確,父母一方應舉證證明民間借貸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觀性。子女配偶如果認為購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贈與時,也需證明贈與的合理性和客觀性。 老王夫婦拿出了微信記錄,證明宋女士承諾還款27萬元,而小王夫婦沒有舉證證明這些錢屬于贈與,所以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關于借款金額,老王夫婦庭審中稱:“給兒子兒媳轉賬是為了幫助小兩口支付首付款,多出的部分是怕他們的錢不夠用。”法院認為,老王夫婦在出借的過程中,明確知曉首付款數額,多出的那些錢,不能算“借款”,只能算老王夫婦是對孩子的“扶助”。既然當初的目的是“扶助”,即使現在小王夫婦離婚,也不會發生變更——畢竟這部分款項是用于被告小王夫婦正常生活支出,達到了老王夫婦扶助家庭成員的目的。綜合在案證據,法院最終判決,小王夫婦各自返還老王夫婦112500元,共計225000元。
法官提醒
主審法官表示,從國情出發,在子女剛工作缺乏經濟能力的時候,無力負擔買房費用,父母的出資是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很少出現“非得要回出資”的情況。因此,一旦父母一方主張為孩子買房的出資是借款,一般要由父母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條,是可以認定為借貸。如果與父母有利害關系的一方單方給父母出具的借條另一方不認可,會綜合考慮確定款項的性質。如果沒借條,父母又不能拿出證據,證明雙方是借款關系,這筆錢就很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
北京晚報(ID:wxbjwb)記者 安然【轉載請注明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