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夜,
一幫朋友唱歌、喝酒慶祝,
(資料圖)
其中一人醉酒后
獨自駕車回家時因車禍身亡,
同飲人該不該擔責?
近日,
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
調解了這樣一起糾紛。
2021年12月31日,小李邀請阿源等人一起在KTV跨年。
次日凌晨,聚餐結束后,醉酒的阿源獨自駕車回家,途中與一輛半掛牽引車相撞,阿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阿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阿源家人認為,小李等人作為酒局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在阿源酒后未盡到合理的照顧義務,也應擔責。于是,將6名同飲人告上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要求他們承擔30%的責任,賠償25.9萬余元。
小李等人認為,阿源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自身酒量等具有一定了解,朋友們也并未強迫他喝酒;對于他醉酒后何時離開,大家并不清楚。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他們愿意承擔10%的責任。
雙方經調解后達成和解,6名同飲人承擔15%的責任,賠償阿源家人12.9萬余元,其中酒局組織者小李獨自承擔9萬元,其余5人每人承擔7988.6元。
主辦該案的韋法官:
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因共同飲酒而出現傷亡情形,牽涉到賠償問題。
在飲酒過程中,共同飲酒人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
若共同飲酒人未充分履行義務,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損害,可能構成不作為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 | 南國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