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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與狗互相撕咬,造成了其中一只狗受傷,因此引發矛盾糾紛。近日,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狗咬狗”事件引發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的損失。
案情回顧
2020年11月,原告黃某帶自己的寵物狗去被告某店購物時,原告的狗被被告飼養的狗咬傷。
事發時,原告未牽狗繩,某店的狗雖然用繩子拴住,但是在與原告的寵物狗打鬧時掙脫了繩子,兩只狗互相撕咬,導致原告寵物狗被咬傷。原告寵物狗因本案事故治療產生費用共計2658元,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賠償該筆損失。
法院審理
西鄉塘區法院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被告將犬只拴在經營場所的門外,但未做好固定措施,導致犬只掙脫狗繩與原告的寵物狗撕咬,造成“狗咬狗”事件的發生,原告的寵物狗因此受傷,被告作為其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攜帶犬只出門,應當采取系犬繩措施,其攜帶犬只出門,未牽狗繩,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原告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
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作用力的大小,本院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50%的損失即1329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南寧晚報·南寧寶客戶端 記者 鄭芳 通訊員 鄭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