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區公安機關共有警務輔助人員6.4萬余人。警務輔助人員作為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警務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長期以來,由于警務輔助人員缺乏法律規范,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職業保障較弱和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制約警務輔助人員隊伍發展,不僅影響法治社會建設的效果,也不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此,我區出臺《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下稱條例)。
5月13日上午,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關資料圖)
條例共七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職責權利義務、招聘、管理和監督、職業保障、法律責任以及附則主要對警務輔助人員職責權利和義務、招聘、管理和監督、職業保障、法律責任等予以規范條例強化職業保障
建立層級化管理和激勵制度
警務輔助人員分為
文職警務輔助人員
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兩類
條例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身份進行了界定。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實際工作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同時明確,治安聯防隊、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通過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進入公安機關,與公安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屬于聘用人員,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并非行政、事業編制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職責包括協助執法執勤和行政事務管理兩大方面。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執法權的主體作出明確規定,警務輔助人員不在其列,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權。
警務輔助人員有別于群防群治力量和一般聘用人員。治安聯防隊、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是新中國成立及改革開放時期以來出現的非政府形式的社會治安維穩力量,部分至今仍然保留。其具有非政府性、保障資金渠道復雜、職責范圍比較大等特點。膳食、保衛、保潔等人員僅從事特定的后勤保障服務,以上人員均不屬于警務輔助人員。
8方面規定規范
警務輔助人員職業保障
條例從八個方面作出了
規范警務輔助人員職業保障的相關規定
01明確保障渠道和保障內容
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02明確工資標準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經費預算范圍內,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水平,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財政狀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03建立激勵機制
明確對工作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04規定享受的福利待遇
明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含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繳存住房公積金,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需要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警務輔助人員享受工會待遇;
05明確教育培訓
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年度培訓和專項培訓;
06加強安全防護
明確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
07暢通救治綠色通道
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食宿等有關費用,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墊付;
08加強撫恤保障
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情形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未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享受撫恤優待。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執法
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條例明確了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定位,明確了警務輔助人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注意
條例規定,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依法協助開展工作,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從事下列工作: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心理咨詢、新聞宣傳、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視頻監控、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其他依法可以由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從事的工作。
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從事下列工作
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接受、處理群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執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疏導交通,制止、勸阻和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指導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盤查、堵控、監控、臨時看管、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酗)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案件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出入境管理服務和邊防檢查;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其他依法可以由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從事的工作。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等工作;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審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其他工作。
規范服裝證件標識管理和裝備使用
條例規范警務輔助人員服裝證件標識管理和裝備使用。
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攜帶工作證件。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履職期間應當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武器、警械。緊急情況下,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可以協助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必要的警械。經公安機關批準,警務輔助人員履職期間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
條例還規范了警務輔助活動管理監督,規定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警務輔助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和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警務輔助人員是
公安機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這些相關條例的出臺和實施
在明責賦權的同時
也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在一定程度上
還提升了公安隊伍的職業榮譽感
這樣的好事必須點贊
內容來源:八桂警事、廣西人大、南天一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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