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
(資料圖片)
“房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
法官卻說“協議無效”
這到底怎么回事?
近日
福建廈門海滄區人民法院
受理了這樣一起
離異夫妻物權確認糾紛案
一起來看!
怪事:
夫妻協議離婚
房產“全給”前妻
據悉
阿春和小范于2018年離婚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車子
均歸女方所有
其中包括海滄某小區房產一套
而在此前
小范曾因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跑路”——
2019年,小范從菲律賓回國后投案。經外地法院查明:小范曾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分得贓款200余萬元。
當時,外地法院判決認定小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追繳贓款人民幣200余萬元。
然而
小范名下并無財產可執行
法院啟動強制執行
評估拍賣其離婚時
約定給阿春的位于海滄區的一套房產
阿春作為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
主張訟爭房產系其個人所有
請求異地某法院
排除強制執行
并訴至海滄法院
要求確認該房產由其單獨所有
判決:
離婚協議無效
房產一人一半
廈門海滄法院認為:
本案為物權確認糾紛。
訟爭的位于海滄某小區房產購買于阿春與小范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單獨登記在阿春名下,但婚后取得的不動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阿春與小范雖主張買房當時約定房產歸阿春所有,但未提交相應的夫妻財產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書面約定,故該主張不予采信;
而且阿春與小范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也再次對訟爭房產描述為“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系對夫妻財產共有的再次確認。雖然雙方在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訟爭房產約定歸阿春所有,但該離婚協議簽訂時,小范已經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并分得贓款200余萬元,小范在離婚中放棄財產而全部歸阿春所有的處置財產行為,損害了被其犯罪行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償,故該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訟爭房產屬于阿春與小范的共同共有財產,雙方已解除婚姻關系,應各分得訟爭房產50%份額,故阿春訴求確認訟爭房產全部歸其全部所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登記在阿春名下的海滄某小區房產,其中50%份額的所有權歸阿春所有,50%份額的所有權歸小范所有;
二、駁回阿春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損害他人權益的離婚協議無效
法官說,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及婚生子作出約定,但被告在離婚之前實施了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且相關生效判決已判決被告應對刑事犯罪的被害人進行賠償,犯罪行為實施后放棄夫妻共有財產,實際上侵犯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益,所以該放棄行為因損害了被其犯罪行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償,該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