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日),《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的實施,標志著桂林市養犬管理工作步入了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將在幫助市民形成文明養犬習慣、化解養犬矛盾、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以及全力打造世界級旅游城市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發布會現場。
【資料圖】
記者從會上了解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桂林養犬數量不斷增多,養犬管理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一是犬只未進行統一免疫,存在狂犬病流行的隱患,威脅市民的人身健康安全;二是犬只未進行登記管理,造成飼養犬只數量、品種有所失控,犬只傷人、擾民問題較為突出;三是養犬人的義務和責任不清,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管;四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不明,管理不到位,造成流浪犬、遺棄犬增多,嚴重影響市容市貌;五是國家和自治區層面沒有出臺養犬管理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相關執法依據在不同法律法規中比較零散,且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
由于養犬存在規范不到位、部門職責不夠清晰、執法依據欠缺等問題,群眾反應強烈,立法呼聲日漸高漲。桂林制定出臺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實際情況的養犬管理條例,已十分必要。
2021年10月12日,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2022年3月24日,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包括總則、養犬區域和犬只免疫、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診療和救助、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三十五個條文。內容從具體事、細微處入手,以管理約束為主線,引導養犬人自覺自律,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條例》有關要點
如何區分桂林市養犬管理中的禁養區、限養區、一般管理區?
1、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區以及集體宿舍區、體育運動區,醫院辦公服務區,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宿舍區為禁止養犬區;
2、除禁止養犬區外,城市建成區、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限制養犬區,限制養犬區具體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限制養犬區范圍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適時調整;
3、除禁止養犬區、限制養犬區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對限養區個人養犬有何具體要求?
限制養犬區內,每戶家庭限養兩只。所養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對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進行限量處理。
限制養犬區內接受臨時寄養犬只的,寄養數量不得超過兩只,寄養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并且在限制養犬區內禁止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大型犬。
個人或單位申請養犬登記需要具備的條件?
個人申請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固定住所;3、所養犬只符合本條例規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4、近三年內無遺棄、虐待犬只處罰記錄。
單位申請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文物場所、倉庫、施工場地看護需求或者其他合理用途;2、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和犬籠、犬舍等圈養設施;3、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
《條例》頒布后養犬人日常養犬及攜犬出戶有何相關規定?
日常養犬管理規定:
1、限制養犬區內,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住(居)所內飼養,單位飼養的犬只應當圈養或者拴養;2、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烈性犬和大型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3、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時應當及時制止;4、不得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飼養犬只;5、不得虐待、遺棄犬只;6、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
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1、在限制養犬區內,犬只應當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2、在限制養犬區內,用長度為1.5米以下的犬繩(鏈)牽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圍;3、攜犬乘坐電梯或者通過狹窄通道,應當避讓他人,并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4、不得組織斗犬活動或者放任犬只互斗;5、即時清除犬只糞便;6、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7、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應當征得駕駛人同意,并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
對流浪犬的管控是老百姓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1、條例明確規定養犬人不得遺棄犬只,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流浪犬只的收容和救助: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轄區養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所,負責收容救助棄養、沒收和流浪的犬只。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依法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養犬管理涉及范圍廣、部門多,《條例》規定哪些部門單位為養犬管理的主體?具體職責有哪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職責的依法確定和全面履行,是確保養犬管理有效運行的重要保證。
《條例》規定了政府職責,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養犬一般管理區狂犬、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第五條規定了政府部門職責,明確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限制養犬區內養犬登記,發放犬牌,規定了由公安機關做好禁止養犬區和限制養犬區狂犬、流浪犬控制和處置,同時,對城市管理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第六條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組織參與養犬管理工作的內容。
來源丨記者陳梓予 劉高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