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對妻子深信不疑將家中房產的相關事項委托給她處理豈料妻子私下轉移房產打算離婚幾年過去了婚沒離成二人卻為了要回當初轉移的房產一番折騰
近日思明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14年,林先生與妻子在廈門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17年9月,林太太提出要抵押房子申辦貸款,于是林先生辦理了公證授權委托書,授權事項包括林太太有權出售房屋。
時隔兩年多,林先生發現這套房子“不翼而飛”。
原來2017年10月林太太自述想把房子掛在別人名下等和丈夫離婚了再把房子要回來
在過橋公司(短期的資金融通商)的安排下,她拿著丈夫的委托書與毫不相識的鐘氏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產總價430萬元,首付130萬元由過橋公司提供,經過4次轉賬,最終又回到過橋公司。剩余的300萬元由鐘氏夫婦向銀行申辦貸款,貸款發放至林太太的賬戶后,她就把錢全部轉給過橋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稅費、代辦費等。
房子過戶之后,鐘氏夫婦從未占有使用過房子。
但過去兩年了林太太也沒和丈夫離成婚她想把房子過戶回來卻發現鐘氏夫婦竟將房子另行設定抵押擔保而且擔保債務尚未結清還與其他案外人發生訴訟糾紛
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訴被告除了林太太還有鐘氏夫婦
林先生:
妻子當初的做法是在轉移婚內財產,損害了他的利益。林先生認為這份合同無效。
林太太:
在法庭上,林太太也表示這只是為了“掛名過戶”,她實際上沒有收取任何購房款。
鐘氏夫婦:
鐘氏夫婦卻提出異議,他們認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而且當時林太太作為賣方,持有丈夫的委托書,還經過了公證。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林太太與鐘氏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鐘氏夫婦在購房時沒有實際支付首付款,沒有按月償還銀行的按揭貸款,不符合交易習慣;房屋從未交付鐘氏夫婦占有使用,二人也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不符合常理。鐘氏夫婦與過橋公司工作人員的款項往來繁雜,他們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系善意買受人。
因此思明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但在房屋抵押登記未注銷的情況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復登記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
最終思明法院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官說法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一方離婚將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掛名人有可能出售掛名房產,或以掛名房產設定抵押,此時,真正的房主無法對抗善意買受人或善意抵押權人,不但無法實現借名掛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掛名房產,血本無歸。
比如本案,雖然可以通過訴訟主張權利,要回房產,但如果掛名人沒有足夠的資金,無法注銷抵押登記,執行起來仍困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