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
《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報訊(記者陳娟 實習生陳健敏)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3月24日,《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施行后,我市的養犬管理、養犬行為規范將得到法律保障。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養犬數量不斷增多,城市養犬的有效治理成為目前城市管理的一大難題,因養犬引發的各類糾紛更是屢見報端。為解決這些問題,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適應全國文明城市的新要求,制定出臺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養犬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2020年,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條例(草案)》,后經過多次多方征求意見和建議、實地調研、專家論證、修改,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議批準。
《條例》共包括總則,養犬區域和犬只免疫、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診療和救助,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三十五個條文。其中,《條例》將養犬區域劃分為禁止養犬區、限制養犬區和一般管理區。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區以及集體宿舍區、體育運動區,醫院辦公服務區,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宿舍區為禁止養犬區。除禁止養犬區外,城市建成區、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限制養犬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養犬人應當履行犬只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義務,對犬只實施免疫接種。同時,在限制養犬區,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登記,即遵循先免疫后登記的原則。
《條例》對養犬人的日常行為規范,尤其對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的行為規范,作了明確規定,如攜帶犬只出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并遵守在限制養犬區內,犬只應當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用長度為1.5米以下的犬繩(鏈)牽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范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等。
《條例》對犬只日常診療和經營活動也作出規范,特別規定限制養犬區內禁止從事犬只經營性養殖活動。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犬只診療活動,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條例》注重從實際出發,協調整合各方利益,突出人性化的制度設計。如對市民關心的棄養犬、被沒收犬以及無主犬,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組織依法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此外,對于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如,在禁止養犬區內飼養犬只,在限制養犬區未經登記養犬,在限制養犬區內超過數量飼養犬只,在禁止養犬區和限制養犬區內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及在限制養犬區攜犬出戶不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繩(鏈)牽引犬只、組織斗犬活動等行為將受到相應行政處罰,最高可處每只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