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孟女士婚后生育有一子小張。后因雙方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后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根據法院調解書,4歲的小張由孟女士直接撫養。張先生應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同時張先生享有探視權。離婚兩年后孟女士再婚。現任丈夫與小張關系十分親密,對外也是父子相稱。張先生離婚后經常在外地,與孟女士以及孩子的聯系很少。調回當地之后,張先生表示要探望孩子。孟女士認為張先生的探視可能影響現任丈夫與小張的關系,不利于小張身心健康,且張先生也從未支付過撫養費,遂拒絕了張先生的要求。
我們認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望權不經法院裁判任何人不得限制、剝奪、阻礙探望權的行使。再婚組建新家庭和撫養費支付問題均不應當成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礙。張先生仍然可以探望小張。就撫養費的支付問題,孟女士可以根據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