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廣西梧州岑溪市的媒婆王大媽為同村的陳遠介紹對象,并陪同他外出相親。相親結束后,王大媽搭乘陳遠的車子返程,王大媽在下車過程中,不慎碰到車門仰倒在地。
聽到驚呼聲,陳遠急忙下車與母親林芳合力將王大媽抱回屋內椅子上坐著,拿止血貼貼在王大媽的左手背,在王大媽后腦紅腫部位涂上萬花油,并給王大媽喂食人參和熱粥。王大媽進食后,發生嘔吐現象。一個小時后,王大媽的情況未見好轉,林芳打電話通知王大媽的兒子李明。李明立即通知村醫到場診治。李明趕到現場后,打電話叫來了醫院的救護車將王大媽送到岑溪市的醫院搶救,王大媽被送入急救室進行頭顱手術搶救。出院后沒多久過世。
2021年4月6日,王大媽的親屬將陳遠訴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遠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3481元。王大媽親屬稱,王大媽受陳遠雇請在工作中受傷死亡,陳遠既是雇主,又是唯一受益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
陳遠辯稱,他沒有雇請王大媽做媒人,也沒有雇請王大媽幫他介紹對象,恰恰相反是王大媽串通3個媒婆為了謀取他的媒人錢主動為他介紹對象。2020年9月5日晚,王大媽主動到他家里說要介紹一個對象給他認識,次日王大媽安排他到岑溪大業鎮,又安排相親的女孩從岑溪市區到大業鎮。
除此之外,王大媽還安排他接第二個媒婆。他到大業鎮時,王大媽還安排另一個媒婆過來。他要給誰紅包、給多少紅包都是王大媽安排。當天他為此支出紅包錢1000多元。
陳遠認為,王大媽跌倒完全是其個人原因造成,與他沒有關系。在整個過程中,他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庭審過程中,王大媽的親屬自述王大媽生前患有風濕性心臟病,平時需按時服藥。
岑溪法院審理后認為
在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中,賠償責任分攤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確定。陳遠在相親活動中作為接送人員,對乘車人員在上下車及行駛過程中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在乘客王大媽下車時,陳遠顯然未盡到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以及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致使王大媽下車碰到車門跌倒,造成頭部嚴重受傷。而且,王大媽當日13時左右跌傷頭部,陳遠沒有第一時間撥打醫院電話呼叫救護車到來救治,直到14時30分左右才打電話通知王大媽家人到場,是王大媽家人撥打醫院電話呼叫救護車救治。陳遠的遲延行為致使王大媽未能及時得到救治而死亡,陳遠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王大媽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是患有風濕性心臟病且年事已高的老人,明知自身反應和行動能力相對較弱,因此在搭乘車輛下車時,應當自行注意周邊環境,注意避免自身風險,在險情發生后,更應該主動告知自己的傷情,讓對方及早將她送去救治。王大媽沒有盡到自身注意義務,應該自行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
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過錯程度等因素,對王大媽死亡造成的損失,法院認定由王大媽自行承擔80%的民事責任,由陳遠承擔20%的民事責任。
經核算,因王大媽的死亡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213481元。陳遠承擔20%的賠償責任,應賠償王大媽的親屬42696.2元。王大媽之死,更多責任在于王大媽自身原因,對于王大媽的親屬主張陳遠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岑溪法院判決陳遠賠償王大媽的親屬42696.2元,駁回王大媽親屬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廣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