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子病重離世,保姆想將房產占為己有,將母女訴至法院。2月28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細節。
案件回顧
多年前,老楊(化名)與張女士(化名)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雙方協商將房產歸于女兒小玉(化名)名下,但該房子仍由老楊居住。離婚后,老楊因下身癱瘓,找了一名保姆小蘭(化名)照顧自己。后老楊所居住的房子得到拆遷,置換得一套面積比原先房子較大的安置房。由于老楊自身的退休金微薄,加上患病開支較大,無法支付全部置換新房的款項。最后,保姆小蘭出了一部分錢。
2017年8月23日老楊因病離世。小蘭拿出了一張老楊生前寫下的遺愿,稱老楊已將該房屋贈給了她,并因此與張女士發生爭執。后小蘭將張女士和小玉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該房中屬于老楊的份額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查明,遺愿中老楊的簽名為小蘭代簽,因此該遺愿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還指出,房子在老楊與張女士協議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房子所有權給女兒,該協議受到法律保護,老楊亦不能擅自更變。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蘭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本案中小蘭拿出“遺愿”實際上是屬于老楊的自書遺囑,但卻是由小蘭代為簽名,是不符合法定要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小蘭照顧老楊的行為值得提倡,但其“代簽”遺囑行為是不被法律保護的。
而且,老楊與張女士的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將房產歸女兒所有,也是一種雙方合意,老楊不能擅自變更。至于小蘭支付的部分房款,其可以另案進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