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車輛有交通違法行為
車主會在一個星期內
收到交管部門發來的告知短信。
全州的蔣先生卻納悶,
他駕車在同一個路口交通違法17次
只收到一條告知短信。懊惱之余
他想知道自己為什么沒有得到及時告知
01
收到交通違法信息告知,居然有17次
2月16日晚上10點多,蔣先生手機收到一條短信,他點開一看,是“廣西交警”發來的交通違法信息告知,其內容如下:“您的普通摩托車桂H3Y***于2022-02-1310:42在桂林市全州縣江南路江南紅綠燈路口,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了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的違法行為(記2分)。您的車輛累計未處理的違法記錄已達16條,請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內接受處理。歡迎使用互聯網平臺(http://gx.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機APP辦理業務。”
“我看到短信前半部分意識到自己那天交通違法了,但看到短信后半部分內容時,我懷疑自己是不是看錯了。”蔣先生心生疑問,自己怎么會突然跑出16條交通違法記錄沒處理?蔣先生隨即通過手機的應用市場下載了“交管12123”手機APP。順利注冊登錄之后,蔣先生查看了自己的交通違法記錄,才意識到先前那條短信還真是交警部門發過來的。
“交管12123”顯示,蔣先生有17條交通違法記錄沒有處理,其中最后一條記錄的是2月16日上午的違法行為。讓蔣先生意外的是,這17條交通違法發生在同一個地方,即短信中顯示的“桂林市全州縣江南路江南紅綠燈路口”。
02
車主:如果及時告知可以更早意識到錯誤
記者查看了蔣先生手機里“交管12123”上的17次交通違法記錄,時間從今年1月5日至2月16日,1月14條,2月3條,其中16條為“不按導向車道行駛”,另外一條為“壓實線”。
記者在全州縣城江南路江南紅綠燈路口見到,路面上交通標線明顯,再對照蔣先生交通違法時被拍下的照片,可以說他的交通違法行為確實是證據確鑿。
“違反交通法規是我錯了。”蔣先生表示,他現在已經意識到錯誤,可他覺得自己原本可以更早一點意識到這個錯誤,而不是在17條交通違法記錄出現后。如果交警部門能在他第一次交通違法之后便短信通知的話,他肯定就會“長記性”,不會接連出現同樣的交通違法行為,更不要說17次了。
按照每條違法行為罰款100元、記2分,蔣先生共計罰款將達到1700元、記34分,意味著他的駕駛證分數被扣光還遠遠不夠。
03
交警部門:“交管12123”可查詢也是一種告知方式
針對此事,記者采訪了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警支隊交通違法信息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交警部門的操作流程,在交警將車主的交通違法信息登記到管理系統后,交通違法短信便自動生成,然后自動發送到車主的手機號上,蔣先生這樣的情況按理是不會發生的。因為如果車輛有違法行為,正常情況下會在5天內,車主會收到或者查詢得到違法的信息。該負責人表示,支隊相關部門會對此事進行調查。
2月24日,交警部門回復,他們通過技術部門調查了蔣先生的17次交通違法告知問題,管理系統顯示前三次和最后一次已經發了告知短信。其他短信顯示發送失敗,至于蔣先生前三次也沒有收到的原因,以及其他短信發送失敗的原因,他們正聯系通信運營商調查。
該負責人還提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57號部令)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當日,違法行為發生地和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五日內,按照機動車備案信息中的聯系方式,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或者郵寄等方式將違法時間、地點、事實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規定,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八條的釋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將違法行為信息以合法方式告知當事人,從目前實踐來看,合法的告知方式一般指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如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本地報刊刊登違法信息,通過網絡及聲訊臺等公共交通信息平臺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服務等方式,也可視為告知的合法方式。
對此,該負責人表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就包括“交管12123”手機APP,車主可以在該APP上看到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就相當于交警部門履行了告知程序。
04
律師: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廣西大海律師事務所蔣鑫律師對此談了自己的看法:蔣先生自2022年1月5日至2月16日不按交通標志行駛被交通技求監控記錄十七次,交通管理部門在2月16日一次性通知蔣先生并告知處罰。據《廣西道路安全交道條例》第78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據交通技朮監控技求資料記錄進行處罰的,應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合法方式告知當事人,未告知的或逾期告知的,不得進行處罰。蔣先生認為交通管理部門對其處罰不妥,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定》第67條(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釆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月24日下午,記者向蔣先生反饋了交警部門的回復。蔣先生表示,自己確實只收到了一條短信。另外,他并不認可“交管12123”上能查到交通違法行為就相當于交警部門履行了告知程序。針對此事,他打算申請進行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