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并收取租金,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出租無形資產取得租金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攤銷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和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累計攤銷”“應交稅費”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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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無形資產會計分錄
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攤銷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稅金及附加
貸:累計攤銷
應交稅費
出租無形資產稅務處理
出租專利技術按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項第5目規定:“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可見,不包括無形資產租賃。
第二條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
出租無形資產解釋
出租無形資產,是指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僅僅是將無形資產一定時期內的使用權讓渡給其他企業,受讓方對該項無形資產只能根據合同規定的范圍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