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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投資回收期是以投資項目經營凈現金流量抵償原始總投資所需要的全部時間,簡稱回收期。投資回收期一般從建設開始年算起,也可以從投資年開始算起,計算時應具體注明。其單位通常用“年”表示。它有“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和“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兩種形式。
靜態回收期的優缺點
靜態回收期的優點為:回收期法計算簡便,并且容易為決策人所正確理解,可以大體上衡量項目的流動性和風險。
靜態回收期的缺點為:不僅忽視了時間價值,而且沒有考慮回收期以后的現金流,也就是沒有衡量盈利性。
靜態回收期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直接用未來現金凈流量累計到原始投資數額時所經歷的時間作為靜態回收期。
靜態回收期包含的內容
它有“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和“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兩種形式。其單位通常用“年”表示。靜態投資回收期是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時收回初始投資所需要的時間,應滿足下式:
前t項之和(CI——CO)的第t項=0,式中:CI—現金流入,CO—現金流出;—第t年的凈收益,t=1,2,···Pt;Pt—靜態投資回收期。計算出的靜態投資回收期應與行業或部門的基準投資回收期進行比較,若小于或等于行業或部門的基準投資回收期,則認為項目是可以考慮接受的,否則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