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那么企業如果出現持有支票但不小心遺失的情況時,怎么處理?
支票遺失怎么辦?
1、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按照規定,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于這種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范。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2、企業在申請支票掛失時,需要提供支票掛失申請書、掛失止付通知書等材料。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
支票包括哪些種類?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類型。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指存款人用以向銀行提取或支付給收款人現金的一種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是由單位簽發的,通知銀行從其賬戶上支取款項的憑證。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而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用于支取現金。
支票提示付款期的計算
正確計算提示付款期是接受支票時的重要審查內容。目前,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與法定休假日順延。例如,出票日為3月1日,則到期日為3月11日。如果3月11日恰逢星期六,則支票的到期日就順延至3月13日。在接受支票付款時,一定要準確計算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內,并確保在提示付款期內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者向出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否則開戶銀行將不予受理,同時出票人開戶銀行也將不予付款,只能通過其他途徑向出票人追索支票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