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消息,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投資、設計、修復、管護等全過程,圍繞生態保護修復開展生態產品開發、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技術服務等活動,對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進行全生命周期運營管護。
《意見》涉及重點領域包括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等六個方面。
對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方式,《意見》提出三種方式,一是自主投資模式,即社會資本單獨或以聯合體、產業聯盟等形式出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二是與政府合作模式。社會資本可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基金,投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對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項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三是公益參與模式。鼓勵公益組織、個人等與政府及其部門合作,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共同建設生態文明。
社會資本可采取“生態保護修復+產業導入”方式,利用獲得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或特許經營權發展適宜產業;對投資形成的具有碳匯能力且符合相關要求的生態系統,申請核證碳匯增量并進行交易;通過經政府批準的資源綜合利用獲得收益等。
《意見》明確,將對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給予多重政策支持。在財稅支持方面,將發揮政府投入的帶動作用,探索通過PPP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益林,符合條件并按規定納入公益林區劃的,可以同等享受相關政府補助政策。
金融扶持方面,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機構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拓寬投融資渠道,優化信貸評審方式,積極開發適合的金融產品,按市場化原則為項目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推動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的投資力度。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用于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支持技術領先、綜合服務能力強的骨干企業上市融資。允許具備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盤活資源資產。健全森林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和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保價值、保產量、保收入的特色經濟林和林木種苗保險試點,推進草原保險試點,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力度,完善災害風險防控和分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