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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10月24日訊(記者 郭偉瑩)近期,中國網財經記者獲悉,有自稱可代理大批量“以租代購”公司新車商業保險業務的中間人,以“以租代購”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以保費分期貸款機構或其它資金提供方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新購車輛的商業保險。保險公司返還傭金后,投保人陸續向保險公司發起集中退保申請,而中間人和被保險人已無法取得聯系。
中國太保相關方面向中國網財經記者分析表示,近兩年來,多家經營車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承保“以租代購”公司的新車保險業務中,不同程度遭遇因大量集中退保導致大額傭金損失的疑似保險欺詐行為,多個案例形態具有較大共性,個別公司傭金損失千萬元以上,疑似已經形成“集中退保騙傭黑產”。新車集中退保騙傭疑似欺詐行為已造成部分公司巨額損失,并有在不同公司、地區持續蔓延,花樣翻新等趨勢。此類新車商業險業務在部分財險公司屬于自動核保業務,人工復核僅要求提供車輛合格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等,并對投保資料進行完備性審核,未對承保車輛進行實地查驗,導致未能及時發現疑點。一般具有以下類似風險特征:
投保主體方面,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高度重合。投保人均為外省企業,大部分投保人為小額貸款公司,個別投保人為科技公司或商業保理公司。被保險人均為汽車經銷商,多數被保險人為當地企業,個別被保險人為異地企業。具體特征包括:(1)投保人為風控審核流程相對不規范、風控能力相對較弱的非銀金融機構或科技公司。(2)被保險人為新成立的“以租代購”公司,或雖成立時間較長但近期進行過工商信息變更,且注冊資本較低。(3)投保業務各環節均由中間人安排,保險公司全程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了解不足。
業務行為方面,被保險人主動要求提高保費。投保人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自燃損失險、車身劃痕險等多個險種,并主動要求上浮各險種的保費支付比率,增加總體保費支出。此外,投保人投保時還要求,在保單中增加特別約定條款“本保單只有投保人有權發起退保,且無需取得被保險人或其他權益人同意”。具體特征包括:(1)投保車輛均為新購置車輛,涉及數量一般為十臺以上。(2)車輛保險均為提前購買,且投保遠超基本需求的高額商業車險。(3)要求保險公司返還高額傭金,且對返傭時效要求極高,通常為保費到賬次日返還傭金。(4)分批多次投保。(5)投保后短期內集中退保(自首批投保業務起的一個月內)。
投保材料方面,保險標的不真實。保險標的均為尚未出售的新車,購車的增值稅發票在承保時未能及時提供。后期調查發現,部分被保險車輛仍在汽車生產商的倉庫內,部分被保險車輛已由外省的經銷商售出,作為被保險人的汽車經銷商并未實際持有被保險車輛。具體特征包括:(1)有被保險人營業執照造假情況。(2)有新車合格證未加蓋車輛制造企業的產品合格專用章情況。(3)有購車發票造假情況。
針對以上現象,業內專家做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是合理定位發展目標。從規模驅動型發展向質量驅動型轉變,引導員工妥善處理業務拓展與風險防范之間的關系,自覺自愿抵制業務拓展中的“冒險”“激進”行為,防范案件風險隱患。應正確發揮績效考核“指揮棒”的作用,科學確定合規和風險管理指標在考核體系中的比重,及時糾正不審慎、不合理的考核指標。
二是增強風險防控意識,完善風險防控措施。特別是對于中間人撮合業務、異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提出不合常理特別約定條款、索要高額手續費、手續費支付方式渠道不合常理不合規等異常情況,要提高風險警惕性,不能完全依賴業務系統的“機控”措施,要增強“人防”的必要性和主動性,多渠道核驗投保資料和保險標的的真實性。
三是應依法合規進行展業費用管理。嚴格執行保險法律法規有關傭金支付規定及監管部門的費率批復文件,依法合規管理傭金、手續費等展業費用。規范費用支付操作流程,不得向沒有代理資格的人員和機構支付傭金,不得虛列展業費用、違規套取費用。
四是建立風險防范的長效機制。著重關注具有上述風險特征的業務,提高風險意識。對自身業務數據進行篩查,及時化解風險,并將已經發生的疑似騙傭案件及時匯總到行業平臺。建立健全核保端反欺詐機制,對機動車輛發票、相關企業工商注冊信息等投保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驗審查,從根本上遏制欺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