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晚,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一張銀保監會機關針對珠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人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罰單顯示,珠江人壽存在以下3項違法行為:
一、項目子公司融資借款超過監管比例規定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壽向大連萬達商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大同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益陽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成都崇州萬達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平頂山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四個項目子公司100%的股權,并約定由珠江人壽向項目子公司提供股東借款。
四個項目預計投資總額分別為7.84億元、8.59億元、7.01億元和8.82億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項目實際融資借款金額合計分別為4.32億元、4.48億元、3.96億元和4.27億元,融資規模占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分別為55.15%、52.16%、56.48%和48.37%。
不符合《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第二項第4條關于融資規模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40%的監管規定。
二、保險資金違規用于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
2019年4月,珠江人壽向寧波安宸基金投資5億元,用于開發廣州新瑤投資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圍項目,約定用途為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及工程建設款。
實際過程中,珠江人壽投資金額5億元經多次流轉,扣除各流轉銀行賬戶原有余額后,仍有3.37億元資金流入廣東珠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賬戶,用于新塘鎮群星村經濟聯合社項目競拍保證金。
珠江人壽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未詳細核查資金用途,未能有效防范和糾正資金用途與約定用途不一致情況。
保險資金用于繳納項目競拍保證金不符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8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持有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期間未嚴格履行職責、投后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該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三、關聯方長期占用保險資金
截至2019年6月30日,珠江人壽涉及股東關聯方的7個項目應收利息共計90筆,金額合計9.44億元,其中10筆應收利息賬齡達1年以上,金額合計1.13億元。
截至檢查日,珠江人壽投資于寧波安昌基金、首泰仁基金的2筆項目投資資金合計18億元,被股東關聯方無償占用超過2年。
珠江人壽未針對此類資金占用問題建立相應的制度機制,未就投資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等歸還事項與有關各方簽訂明確協議,也未就推動款項回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上述行為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1號)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19〕35號)第二條及《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第三項第1條的規定。
根據罰單,針對上述3項違法行為,對珠江人壽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罰款合計90萬元。對胡某某、張某某、黎某某、廖某某等4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處以17萬元、17萬元、7萬元和7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