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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積極式函證和消極式函證。不同的函證方式,其提供審計證據的可靠性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積極的函證方式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積極的函證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詢證函中列明擬函證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詢證者確認所函證的款項是否正確。通常認為,對這種詢證函的回復能夠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是,其缺點是被詢證者可能對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驗證就予以回函確認。注冊會計師通常難以發覺是否發生了這種情形。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注冊會計師可以采用另外一種詢證函,即在詢證函中不列明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詢證者填寫有關信息或提供進一步信息。由于這種詢證函要求被詢證者作出更多的努力,可能會導致回函率降低,進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執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消極的函證方式
如果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對消極式詢證函而言,未收到回函并不能明確表明預期的被詢證者已經收到詢證函或已經核實了詢證函中包含的信息的準確性。因此,未收到消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遠不如積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有說服力。如果詢證函中的信息對被詢證者不利,則被詢證者更有可能回函表示其不同意;相反,如果詢證函中的信息對被詢證者有利,回函的可能性就會相對較小。
函證解釋
函證是指審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比如通過函證的方式核對單位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余額與銀行方面實存金額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