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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4月26日,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上市保險公司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兩個新準則。主要是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在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實施,共有10家,分別為人保集團、太平保險集團、中再保險集團、平安保險集團、太平洋保險(601601)集團、陽光保險集團、人保財險、國壽股份、新華人壽、眾安在線財險。非上市保險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2023年一季度情況看,實施兩個新準則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基本保持穩定,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化不大;從利潤表看,實施兩個新準則對保險公司營業收入影響相對較大,利潤總體實現正增長。對營業收入影響相對較大,主要是由于原準則下保費收款一次性全額確認為收入,新準則下保費收款在整個保險期間逐期確認收入。例如10年期躉交保險產品,原準則下一次性確認收入,新準則下在10年內分期確認收入。10年期期交保險產品,交費期限為3年,原準則下在每年交費時確認收入,新準則下10年內分期確認收入。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兩個新準則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財務會計、業績考核等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保險業穩健運行,回歸保險保障本源,實現高質量發展。兩個新準則作用是正面的、利好的,實施兩個新準則一定會為保險業發展注入新動力(310328),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將再上新臺階。